一、虚拟货币属于合法的虚拟财产
5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浦江天平”在“案例参考册”栏目发布了一则有关于比特币的案例。上海高院在案例评析中指出,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比特币的法律定位形成统一意见,认定其为虚拟财产。
同一天,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也披露了一份刑事案件的判决文书,也认定包括泰达币、以太币、比特币均属于虚拟财产,并以此为由未采纳辩护律师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观点,最终认定为了盗窃罪。
而在此之前,北京仲裁委的一个仲裁文书也认定了虚拟货币属于合法的虚拟财产。不仅如此,该仲裁文书还认定了虚拟货币交易也是合法的。
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定性,不论是法律圈的还是非法律圈的,至今仍有很多人搞不明白,也因此产生了诸多维权不能或冤假错案。而其实早在2013年就有了定论。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就已经将比特币定性为是一种“虚拟商品”。结合《民法典》出台后第127条首次明确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可以将比特币归类为网络虚拟财产中的虚拟商品。
但因为比特币在国内引起的一些潜在金融风险,央行为首的多部委都出台过提示风险的相关文件,特别是2021年9月24日十部委联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进一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列为非法金融活动。导致很多办案单位都认为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都是非法的。
但实际上风险提示类的这些公告、通知、提示,也都没有打破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对比特币属于“虚拟商品”属性的定义。而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则是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目前尚属空白状态。
二、虚拟货币交易合法
近期,北京仲裁委仲裁了一个虚拟货币委托理财案件。认定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认为我国目前包括《924通知》在内的法律法规中,并无虚拟货币属于禁止流通物或不得进行交易的规定。
北京仲裁委的仲裁观点,恰恰与去年郭律师对《924通知》的解读是一样的,有兴趣的可以翻翻以前的内容。当时还有很多键盘侠(包括部分法律人士)说虚拟货币交易已经被认定为非法。现在你怎么认为?
郭律师再重新强调一遍:《924通知》规定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等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只有做OTC币商、量化交易等业务活动才属于非法,普通主体之间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是被法律所允许的。但还要注意一点,非法金融活动,不代表一定会被认定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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